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发布时间:2024-07-27 10:55:09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种草R]《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普法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