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0 02:43:08
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约定的变更方式或者解除方式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合同变更导致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一方导致合同变更的,由方承担;


(二)因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变更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变更的要素:
1. 合同变更协议:当事双方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
2. 合同变更的范围:合同变更应限定在原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变更为新合同。
3. 合同变更的内容:变更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标的物、价款、履行期限、责任等。
4. 合同变更的形式: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合同变更的生效时间:合同变更协议自生效时起,对当事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