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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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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9 2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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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8条的是:《中华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单位的规章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普法 劳动合同法 38条及最新解读: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单位:用单位的规章度违反法

劳动法 第38条规定为:用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存在,为劳动者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场经

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劳动者单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中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单位的规章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