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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五大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6 06:35:32 作者:戏仲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可以解除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因一方

《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