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全文

发布时间:2024-09-08 09:10:11

《中华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单位的规章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第三十八条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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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单位的规章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劳动合同法第38条-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关注和点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