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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理对广告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8 10:14:10 作者:曹孟祯

为了落实北京城总体规划,加强本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空间资源,维护城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公共空(一)门招牌设置:1、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2、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3、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门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招牌、霓虹灯、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距离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广告法》、《中华民共和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

城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